【經濟日報專訊】政府宣布立法管制良莠不齊的骨灰龕場,引入牌照制度,但90年1月1日前已經營的骨灰龕場可獲豁免申照,即使有違規建築物也可保留,霸佔官地者補地價便可。
關注團體估計90年之前經營的骨灰龕場中,有3成是被發展商借殼大量出售龕位,質疑很多違規龕場都會被放生。
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昨日承認,發牌制度不能絕對一次過解決龕場留存問題,政府必須兼顧情理,盡量讓先人不會受到騷擾,當局要取得平衡,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,同時要讓骨灰龕場業界得以持續發展。
行政會議昨日通過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》,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,法例實際生效日期未知。
須凍結買賣 霸地者可補價
草案建議將龕場分為兩類,第一類是於90年1月1日前已開始營運的龕場,只需要由昨早8時起凍結龕位買賣或出租,便可在條例通過後申領豁免,毋須領牌。當局估計全港有數十個私營龕場是90年之前已開始營運。
至於現階段繼續龕位買賣的90年前龕場,只要符合城規、土地使用、樓宇安全等,都可申請及獲發牌照。
政府消息指,90年前龕場即使有違規建築物,在安全情況下都可獲保留;霸官地者可透過補地價和短期租約解決;土地違規問題則向地政總署申請便可。
第二類是90年或以後經營的龕場,經營者必須申請牌照才可繼續經營,但在申牌期間,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以繼續提供服務,藉此期間改善龕場以達發牌要求,獲批時間最長6年,但期間要凍結買賣或出租龕位。
住宅作骨灰龕場 不「放生」
對於在住宅內的骨灰龕場,政府消息指,在規劃角度上,骨灰龕場用途與住宅不協調,不會「放生」。
按機制,申請牌照者被拒,可提出上訴,若仍不獲發牌,最後可提出司法覆核。
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發言人謝世傑認為,新條例有漏洞,由於現時有約3成於1990年前成立的私營龕場,是發展商收購後「借廟殼」而大肆擴張,但卻獲「放生」。
九龍城區議員兼各界關注骨灰龕大聯盟成員任國棟亦批評,不少1990年已存在的廟宇已經「變質」,如果政府連這些變了質的廟宇也放生,完全改善不了龕場附近飽受影響的民居環境。福位商會理事黎孝仁歡迎發牌,認為發牌可穩整體骨灰龕供應,又指大部分於1990年之前落成的骨灰安置所都是廟宇,而不少07年後開設的骨灰安置所,則相信都是以賺錢為營運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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